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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》起草工作进展顺利

  2007年10月,《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》进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立法计划,将于2008年5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,2008年7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  由武汉市卫生局领导、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具体负责的《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》起草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。做为中西部地区第一部精神卫生法,《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》要规范的主要问题有:1、确立政府主导、多部门配合、社会广泛参与的精神卫生组织体系。2、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在心理健康促进中应承担的责任。3、规范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心理咨询机构的设置与专业人员的管理。4、规范和加强精神卫生服务,切实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各项合法权益。5、设立医疗看护制度,明确医疗看护人的职责。6、建立健全对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机制。7、建立健全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机制,包括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体系、工作体系和社区精神病人的康复管理等。
  按照市人大领导提出的“保质保量”的要求,经过前期的大量工作,组织专家反复讨论、修改,形成了《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(代拟稿)》;完成了对《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(代拟稿)》的解读;并将《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(代拟稿)》分发至政府有关部门,收集意见,现已完成了对意见的集中和整理工作。
2008年元月分别召集了省内精神卫生专家座谈会、患者及家属座谈会,年后安排社区居民及班干部座谈会,将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,不断完善《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(代拟稿)》,最终形成完整的法律条文,争取顺利通过政府和人大的审议。

 

2008年1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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