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 遇保障工作的通知》政策解读
2023 年 12 月 26 日,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》,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:
一、出台背景和依据
2023 年 4 月,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》 (鄂医保发〔2023〕21 号, 以下简称省 21 号 文),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。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门诊 慢特病病种目录、复审期限、准入标准等政策,并对做好待遇衔接、加强经办 管理和监督管理作出具体的要求。我市的任务是贯彻落实省 21 号文要求,重点 明确各病种待遇标准并组织实施。
二、目的和任务
按照省统一部署,将长期或终身需在门诊治疗的常见病、多发病、重大疾 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,进一步降低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。
主要任务:一是将 9 个新增病种纳入保障范围;二是明确慢特病的待遇标 准;三是做好与原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等方面的衔接; 四是优化经办服务、强 化管理监督,稳妥组织好政策实施。
三、主要内容
(一)统一政策。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(含 病种名称、复审期限等)、准入标准,待遇政策全市统一。
(二)待遇水平。明确我市门诊慢特病的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 等。
(三)政策衔接。门诊慢特病待遇、普通门诊统筹、居民“ 两病 ”用药保 障、湖北省“单独支付 ”药品政策可分别享受待遇。
(四)经办服务。进一步细化 、规范经办流程,包括资格认定 、就医管 理、复审管理、费用结算、异地就医、转移接续。
(五)监督管理。包括 日常监管、资格评审、费用审核、医药服务、严查 骗保等。
(六)组织实施。组织好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调整实施,加强宣传引导。
(七)执行时间。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。
四、政策变化情况
(一)优化调整了病种数量和结构。
1.增加病种类别。我市原有门诊慢特病病种 28 类,此次新增 9 类病种,其 中特病增加 4 类(地中海贫血、结核病、生长激素缺乏症、肝豆状核变性), 慢病增加 5 类(慢性骨髓炎、支气管哮喘、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、阿尔茨海默 病、慢性心力衰竭),总病种数量从原有 28 类增至 37 类(慢性肾功能衰竭包 含慢性肾功能衰竭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,分别列为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,因 此,按待遇分为 38 类)。
2.增加细分病种。特病中,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病种中增加了 6 个细分病 种(骨髓移植、心移植、肺移植、肝肾移植、干细胞移植、角膜移植术后抗排 异治疗),苯丙酮尿症待遇由居民医保扩展到职工医保;慢病中,糖尿病病种 增加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的细分病种。
类别 |
全省统一病种 |
门诊 特殊疾病 (11 种) |
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、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、器官移植抗排 异治疗、重性精神病、血友病、苯丙酮尿症、地中海贫血、结核 病、孤独症、生长激素缺乏症、肝豆状核变性等病种(含治疗方 式) |
门诊 慢性疾病 (27 种) |
包含慢性肾功能衰竭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糖尿病、再生障碍性 贫血、高血压、病毒性肝炎、肝硬化、帕金森病、帕金森综合症、 类风湿性关节炎、冠心病、重症肌无力、强直性脊柱炎、脑血管病 后遗症、肺源性心脏病、系统性硬化症、慢性骨髓炎、风湿性心脏 病、支气管哮喘、癫痫、脑瘫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、特发性肺间质 纤维化、阿尔茨海默病、 甲状腺功能异常、慢性心力衰竭和心脏瓣 膜置换、搭桥、体内支架置入术后等病种(含治疗方式) |
(二)部分病种提高报销待遇。
1.特病报销比例为职工医保在职 89%(退休 91.2%)、居民医保 70%(大学 生 90%),不单独设置年度支付限额,与普通门诊、门诊慢性病、住院等医疗 费用报销待遇合并计算,累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。
2.慢病报销比例为职工医保在职 80%(退休 85%)、居民医保 70%(大学生 90%);对“脑瘫 ”病种调整年度支付限额为 10000 元(职保) 、8500 元(居 保)。
3.患有多个门诊慢性病患者的支付限额。患有多个门诊慢性病的,在待遇 水平最高的慢性病限额的基础上,每增加一个病种,慢性病累计支付限额增加 该病种限额标准的 50%,且单个病种报销额度不超过该病种的年度支付限额, 但累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。
在一个年度内,普通门诊、门诊慢特病、住院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,累计 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。
五、经办管理
我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。
(一) 申请办理方式。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。线上渠道为:通过微信搜索“湖北医疗保障 ”、“ 武汉慢特病申办 ”微信小程序,进入程序后按提示填写参保人信息、病种信息,上传相关病历材料进 行申报。线下渠道为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(帮代办)。
(二)关于复审管理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复审规定。需要进行复审的病种,复审期限从本文件实施后开始计算。具体为:
复审期限为 2 年的病种有:脑血管病后遗症、慢性骨髓炎、病毒性肝炎、 甲状腺功能异常、结核病;
复审期限为 3 年的病种有:支气管哮喘;
复审期限为 5 年的病种有: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、慢性肾功能衰竭 、糖尿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慢性阻碍性肺疾病、慢性心力衰竭。
(三)关于省内病种互认。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在省内正常转移接续且在 我市正常参保的, 已取得病种目录内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,实行互认,原则 上不需再次进行申请、鉴定、审核,即可直接按我市规定继续享受门诊慢特病 待遇。
(四)其他需要说明事项。我市原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毋须重新申请认定。